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859号
案件名称郑×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3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8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3,男,1991年10月11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羁押,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治中,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3及其辩护人黄治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郑×3伙同郑×1(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暂住地内,通过“北京品牌店”、“奥尔森户外”、“玲玲外贸批发”三家网店,销售假冒的“CANADAGOOSE”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万余元。

后被查获。

经鉴定,从其暂住地当场起获的26件“CANADAGOOSE”牌羽绒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3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3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3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不深;

积极缴纳罚金,有诚恳的认罪态度。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郑×3伙同郑×1(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其暂住地内,通过“北京品牌店”、“奥尔森户外”、“玲玲外贸批发”三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的“CANADAGOOSE”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万余元。

后被查获。

经鉴定,从其暂住地当场起获的26件“CANADAGOOSE”牌羽绒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郑×1证言,证:2013年10月开始,我给我的朋友郑×3打工。

郑×3在淘宝网上经营网店,对外销售服装,他的网店名称叫做“北京品牌店”、“玲玲外贸批发”。

郑×3在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房间开网店,我们平时也住在这里。

郑×3的网店对外销售加拿大鹅牌羽绒服,是假的,属于高仿,我不清楚他的进货渠道。

我平时主要负责验货、打包、发货,有时候郑×3外出进货不在时,他会给我打电话,让我关注一下网店有没有订单,如果有的话就让我把地址抄下来,然后打包发货。

他给我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管吃管住,没有提成,我已经领过两个月的工资了。

郑×3的表弟郑×2也给郑×3打工,他刚来一个月左右,平时主要干一些验货、打包、发货的活。

对外销售的服装因款式不同,所以价格也不一样,100元至300元的都有,成交最多的是200多元一件的。

我来的这两个月经我手发的货大约有100多件,我来之前卖出多少件我就不清楚了。

郑×3平时进来的衣服都放在我们的暂住地。

2、证人郑×2证言,证:我从广州老家来北京玩,就住在我堂哥郑×3家,即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

郑×3在北京开网店卖服装,他忙不过来的时候会让我帮忙。

我只知道郑×3的网店对外销售的是“加拿大鹅”牌羽绒服,不是正品,是高仿的,至于他网店的店名、他从哪里进货、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数量我都不清楚。

网店是郑×3开的,他平时主要负责在电脑上联系客户;

店里还有一个叫郑×1的人,他负责给衣服剪线头、打包、发货,有时候郑×3不在时,他还负责在电脑上联系客户做客服;

我一般就是在发货之前帮他把衣服上的线头剪剪,然后将衣服用袋子装好,然后将郑×1填写好的客户快递单贴在袋子上。

3、证人沈×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房是我所有的,我在2012年2月份的时候将房屋出租给了郑×4,租赁期限从2012年3月8日开始。

郑×4和他的弟弟一起居住,但是他弟弟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

在2013年五、六月份的时候,郑×4有一次碰到我说他要回广东,这个房子由他弟弟继续租住,有什么事情他弟弟负责。

经辨认指认出,本案被告人郑×3就是从2012年2月份开始和郑×4一起租住在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房间的人。

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郑×4承租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房屋的情况。

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郑×3暂住地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进行搜查,发现“CANADAGOOSE”牌羽绒服26件,电脑主机二台,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后附现场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郑×3电脑中“玲玲外贸批发”、“北京品牌店”、“奥尔森户外”三家网店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7、照片,证:被告人郑×3持有的假冒“CANADAGOOSE”牌羽绒服的情况。

8、查处请求书、保证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CANADAGOOSE”及其标识为注册商标的情况。

9、鉴定报告,证: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号房间查获的带有“CANADAGOOSE”商标的羽绒服26件,均为假冒产品。

加拿大天鹅公司从未授权被查处人郑×3、郑×2、郑×1生产或者销售“CANADAGOOSE”羽绒服。

10、销售记录,证: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郑×3所经营的“奥尔森网店”、“北京品牌店”及“玲玲外贸批发网店”销售加拿大鹅牌假冒服装的情况,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

11、被告人郑×3供述,证:被告人郑×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且在其供述中证实自己经营的网店除销售假加拿大鹅牌羽绒服外,还销售加拿大鹅牌的手套、羽绒马甲等,其没有加拿大鹅牌商品的授权。

12、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抓获被告人郑×3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3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郑×3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3的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电脑二台,均予以没收;

随案移送的假冒“CANADAGOOSE”羽绒服二十六件,均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