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聂光伟,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应城市人。
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光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4年4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光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
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光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