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中鲁时空天宇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中鲁时空天宇网络有限公司、杨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知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