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236号罪犯孙某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
2013年5月、1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