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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彤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东刑初字第164号
案件名称孙彤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彤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东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彤彤。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彤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彤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孙彤彤从冯春珍、“小钟”(均另案处理)处购买走私的越南白砂糖后,雇佣祝某、张茜(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将白砂糖更换为“中云”、“英茂”、“山兰花”等商标的包装,再将假冒他人商标的白砂糖销往全国。

2013年4月底,被告人孙彤彤将假冒“中云”、“英茂”两种商标的白砂糖共计1080包(54吨)通过火车运送方式卖给义乌副食品市场经销商吴某,货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97300元。

后吴某又将该1080包白砂糖卖给了金华市金东区华丰市场姜丽英副食品商店老板倪某。

2013年5月8日,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在对姜丽英副食品商店检查过程中,当场查扣假冒“中云”牌白砂糖734包,假冒“英茂”牌白砂糖48包。

案发后,被告人孙彤彤于2013年7月15日向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主动投案,同时被告人孙彤彤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吴某退出应付给被告人孙彤彤的剩余货款人民币97300元。

被告人孙彤彤另外还被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20万元。

经云南中云勐腊糖业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中云”牌白砂糖为侵犯“中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砂糖,属于侵权产品。

经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英茂”牌白砂糖属于侵犯“英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

扣押物品清单;

商标注册证;

证人祝某、吴某、倪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孙彤彤的供述和辩解;

云南中云勐腊糖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限公司侵权产品鉴定;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孙彤彤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彤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发后被告人孙彤彤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退出赃款,本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彤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其中公安机关扣押的20万元抵作罚金)。

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297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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