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证保字第6号申请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授权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申请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微软公司称:申请人系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0、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8,MicrosoftSQLServer2000、MicrosoftSQLServer2005、MicrosoftSQLServer2008,MicrosoftExchangeServer2000、MicrosoftExchangeServer2003、MicrosoftExchangeServer2007,Microsoft办公通讯服务器软件:MicrosoftOfficeLiveCommunicationsServer2005、MicrosoftOfficeCommunicationsServer2007、MicrosoftOfficeLyncServer2010、MicrosoftOfficeLyncServer2013,MicrosoftSharePoint服务器软件: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PortalServer2003、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Server2007、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Server2010、W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Server2013以上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申请人有初步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侵权使用了以上系列软件。
由于申请人进一步取证困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最终查明侵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安装、复制、使用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0、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8,MicrosoftSQLServer2000、MicrosoftSQLServer2005、MicrosoftSQLServer2008,MicrosoftExchangeServer2000、MicrosoftExchangeServer2003、MicrosoftExchangeServer2007,Microsoft办公通讯服务器软件:MicrosoftOfficeLiveCommunicationsServer2005、MicrosoftOfficeCommunicationsServer2007、MicrosoftOfficeLyncServer2010、MicrosoftOfficeLyncServer2013,MicrosoftSharePoint服务器软件: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PortalServer2003、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Server2007、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Server2010、WMicrosoftOfficeSharePointServer2013的相关信息以查封、扣押、照相、录像、拷贝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微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