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章平,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北京福南龙五金建材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林宏,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章平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章平以已经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章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章平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洪章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