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邢中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148号
案件名称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邢中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邢中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148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源、张家康。

被告邢中凯,男,1977年5月15日生,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中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国兵审 判 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