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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何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18号
案件名称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何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何小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酒乡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顺之,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方慧,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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