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06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光路******。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千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荔苑路**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思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千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