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林卓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东,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系原中山市古镇时尚之星灯饰门市部业主,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徐亚娓,女,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新国,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新昌乡人,系原中山市古镇安居宝照明门市部业主,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512175710。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卓根诉被告刘东、徐亚娓、陈新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582964.4)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卓根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东、徐亚娓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徐亚娓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卓根撤回对被告刘东、徐亚娓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