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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利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唐轲,佛山市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联利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唐轲,佛山市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联利佳科技有限公司,唐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利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号联创科技园*号厂房*楼东。

法定代表人:陈军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轲,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号*座*梯***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佛山市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大雾岗北侧模具厂内自编**号第*楼。

法定代表人:唐轲,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联利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利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轲、佛山市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联利佳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联利佳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

唐轲、盛泓公司公证购买地,即联利佳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

联利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联利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利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权属于准不动产,由此引起的诉讼应由专利权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唐轲、盛泓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联利佳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联利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联利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二〇一四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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