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占军与许占军、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3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占军与许占军、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占军,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广,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占军。

委托代理人于惠荣,平度鑫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合,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鹏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占军、被告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