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8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向阳,男,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吴松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松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发清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人民陪审员 吴建清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冬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