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利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