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82号原告上海河图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严严。
被告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荣。
委托代理人陈春光。
委托代理人蔡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河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河图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河图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河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26元减半收取10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63元,由原告上海河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