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知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徐凤秋,系张家港市凤凰鑫发副食品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凤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实体纠纷已解决。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