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汽摩工业园。
负责人张松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亿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义乌国际商贸城精品街二期16幢5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春柳,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亿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周春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亿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周春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亿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周春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亿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周春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