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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77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董小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炜。

委托代理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杨威。

被告董小勇。

委托代理人刘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与被告董小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明德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明德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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