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炜。
委托代理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杨威。
被告董小勇。
委托代理人刘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与被告董小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明德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明德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