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跨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跨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