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