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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胡政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20号
案件名称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胡政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胡政安,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周钊文,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4401110001XXXX9。

法定代表人:周钊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政安,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4XXXX5。

法定代表人:赖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政安、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40619.2)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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