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408号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31号4A-7号。
法定代表人孙赛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志平,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李,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芦淞区周逸福珠宝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平、谭李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平、谭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平、谭李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志平、谭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