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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温知初字第35号
案件名称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国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组织机构代码为:20280257-0。

法定代表人:洪耕。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辉,系温岭市太平远大摩托车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菜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陈国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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