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永锋,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