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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彭铁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77号
案件名称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彭铁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铁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77号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7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志方,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彭铁红,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望城区广源建材市场雪岭“新一代”装饰材料经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铁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以当事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铁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审 判 员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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