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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乐动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7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乐动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乐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贵州,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乐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乐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160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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