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10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2层12区205号。
法定代表沈琴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材料,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及调解、签署和解协议、调解书,代为提起补充起诉、撤诉、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所有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收所有执行款项。
被告邱建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