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立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昌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erterson,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新疆昌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
新疆昌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移送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规定。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驳回新疆昌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本案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昌吉回族自治州,故该案应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疆昌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