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钦买,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钦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钦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