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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吴余波、张玉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127号
案件名称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吴余波、张玉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余波,张玉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余波。

被告:张玉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余波、张玉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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