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杨,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杨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杨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杨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圣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