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51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传达,系青岛市城阳区阳光丽达服装商场业主。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传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传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