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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占晓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00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占晓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占晓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00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晓华,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晓华商标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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