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2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馨百钢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巩永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统恕,山东磬百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馨百钢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