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润安,南京魏润安烟酒百货便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奥飞公司)诉被告魏润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