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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丽与滨州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曹晓丽与滨州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晓丽,滨州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4号原告:曹晓丽。

被告:滨州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及建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勇,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曹晓丽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曹晓丽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晓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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