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4号原告:曹晓丽。
被告:滨州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及建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勇,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曹晓丽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曹晓丽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晓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