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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10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胡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1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芳,女。

被告:胡蓉,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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