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4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萍,女,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地下一层B122号摊位业主。
被告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丁137号。
法定代表人曲京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萍、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萍、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