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景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刚,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晓彤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78号1-A-2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晓彤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晓彤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230元,共计1130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