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威泰广告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霞飞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8186-5。
投资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北大街双凤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074-0。
法定代表人:龚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威泰广告经营部、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李某甲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