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眭群、唐佳琳。
被告石志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志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