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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杭州恋是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9民初1823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杭州恋是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杭州恋是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823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晖、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恋是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NCQK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255-8室。

法定代表人姜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恋是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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