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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国展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国展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余国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人姚晋扬,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国展,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原东莞市塘厦天稳商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郭玮,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国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梁   雪   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锦政(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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