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0日被逮捕,2014年4月3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如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0日被逮捕,2014年4月3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涛,广东一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陈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江如椰,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刘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始,被告人刘x雇佣被告人陈XX在广州市越秀区XX马路XX新街XX号一楼,生产、储存和销售假冒“SABAVA”(“沙巴哇”)、“悠梅”注册商标的食品,非法经营数额34,296元。
2014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刘x、陈XX,并当场缴获假冒“SABAVA”(“沙巴哇”)注册商标的食品1,192包,商标��识20,700枚;
缴获假冒“悠梅”注册商标的食品129箱,半成品14,700包,包装袋702,400个,纸箱220个。
另查明,“SABAVA”(“沙巴哇”)商标在我国注册号为第10451740号,注册人广州多拉瑞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售小吃等,有效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悠梅”商标在我国注册号为第10271743号,注册人陈耀钦,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售小吃、水果蜜饯等,有效期自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伍X的证言,证人陈X丽的证言,证人林X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的作案工具、赃物及案发现场的照片,原材料、包装物购进单据7份,广州锐正商品信息调查有限公司的举报函,被假冒商标“SABAVA”(“沙巴哇”)、“悠梅”商标注册证等权利书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鉴定材料及扣押在案食品的价格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刘x、陈XX的户籍材料,被告人刘x的供述,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陈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陈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陈XX及其辩护人以上述理由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x、陈XX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包装物、包装机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