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李宪奎,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478号鼓山镇人民政府大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朱庆洪。
被告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23号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吴钦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奎与被告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宪奎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宪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奎撤回对被告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宪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