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知民初137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 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 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泉城关创新创意饰品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兴礼路一门头标有“创新创意”的店铺。
经营者:吕晓冬。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与被告礼泉城关创新创意饰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礼泉城关创新创意饰品店经营者吕晓冬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 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原告注册了第11269861号“POLI”图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只是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产品,造成市场混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权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销售过原告所称的侵权产品,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第一组:201973956201973957201973958201973959(2020)深宝证字第2474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是第11269861号“ROBOCAR POLI”图文商标的权利人。
第二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20)陕证民字第1053511043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未经合法许可,在其店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玩具。
第三组:(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7369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美术作品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人民网、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报道、CCTV节目官网搜索《变形警车珀利》、京东自营区销售截图。
第四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原告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明美术作品知名度,本案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伊视效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其经营范围为:1、采用新媒体影像技术进行电影、广播、有线电视、多媒体专业栏目制作;
影像电脑制图、特殊视觉效果、影像(特技效果)制作、计算机动漫技术研发、产品制作;
游戏软件开发、制作、生产、流通以及其他在线服务;
多媒体、硬件。
软件和服务、标题、电子出版;
出版行业;
演出和展示行业;
玩具和相关消费品制作和流通行业等相关业务和附属业务。
2013年12月21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包含玩具、玩具汽车,注册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511272013002472762013002472792013002472782013002472772016003461142019054066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的(2020)陕证民字第1053511043号公证书载明,为了留存证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申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委托代理人前往涉嫌侵权的商家进行取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65月2116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员王大川、公证人员张鹏蕾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超超来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兴礼路一门头标有“创新创意”的店铺,委托代理人对店铺外观进行了拍照。
三人进入店铺,任超超在店内购买了“变形警车珀利”玩具一件,使用手机支付方式付款,并对支付页面截图保存。
委托代理人对店内情况进行拍照。
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鹏蕾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对物品进行封存,之后将封存的物品交由委托代理人员带回保管。
经当庭拆封后,封存的商品系“变形警车珀利”盒装玩具,经比对,该盒装玩具外包装盒右上角及右下角均含有“ROBOCAR POLI”图文标识,与原告持有的第11269861号图文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是如构成侵权,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1,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系韩国一家的专注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的公司,依法注册持有第11269861号图文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原告为证明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的卡通玩具,向本院提交了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就购买过程所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载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店铺系本案被告,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卡通玩具系被告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是用于同一种商品—玩具上。
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右上角及右下角均含有“ROBOCAR POLI”图文标识,与原告持有的第11269861号图文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该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均不明,也不能参照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4000一、被告礼泉城关创新创意饰品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礼泉城关创新创意饰品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 Ltd.)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经济损失405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 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 Ltd.)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三十日内,被告泾河新城三晋烟酒店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