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68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俊,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校帆,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绪敏,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