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53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44Y。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铅山县欣祺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NOW。
法定代表人:傅国柱。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清卓越公司)与被告铅山县欣祺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祺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仁清卓越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欣祺祥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仁清卓越公司撤回对被告欣祺祥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 苏书 记 员 谢佳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53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44Y。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铅山县欣祺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NOW。
法定代表人:傅国柱。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清卓越公司)与被告铅山县欣祺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祺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仁清卓越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欣祺祥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仁清卓越公司撤回对被告欣祺祥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