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1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608733894-8。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王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少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